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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提醒:退休后再就业,最好签个劳务合同

发布时间:2016-10-09 15:13:28  来源:教育通  浏览:   【】【】【

《劳动法》等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


退休下来的老王在家闲得发慌。于是,他出门找工作,顺利加入“退休打工族”行列。然而,在工作中受了伤,老王才发现,即便自己和公司年轻小伙干着相同的活,却得不到工伤赔偿,也难获得经济补偿。昨日,记者从江苏高院获悉,近两年江苏法院审结的劳务官司中,“退休打工族”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的数量在不断上升,不少“退休打工族”出现了无法维权的尴尬。法官提醒“退休打工族”与用人单位签好劳务协议。

焊工老王:退休后私企打工受伤难获赔偿

老王退休前是南京江北一家钢铁公司的焊接工,两年前办理了退休。“我身体一直很好,闲在家里会闲出毛病的。”老王说,一个朋友看他闲不住,就把他介绍到了一家私人开办的电焊公司打工,“工资虽不高,但总算不再让自己是个‘闲人’了。”老王告诉记者,第一天到公司就上班,自己几十年的手艺很受老板的欢迎。“去年12月份,在公司做事时,腿部被钢筋砸伤,伤残评定九级,但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时,被拒绝。”老王告诉记者,公司认为他是退休人员,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,没有工伤赔偿,只愿意适当给点钱。“我和公司的年轻人干着同样的活,怎么就不是劳动者了?如果知道是这样的结果,我就不会在退休之后出来打工了。”老王向记者哭诉道。

会计阿姨:退休后再就业遇欠薪维权尴尬

王阿姨今年57岁。2014年9月1日,退休后的王阿姨应聘到一家公司,从事会计工作,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。王阿姨说:她自2014年9月起,到2015年1月,一直在公司工作。但公司只给她发放了3个月的工资,至今未发放其余工资。后王阿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王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,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。王阿姨不服该裁决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被告支付其应得工资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;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;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。对此,被告公司辩称,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,公司雇用了原告3个月,已将这3个月的报酬结清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: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,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,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,原、被告之间应视为曾存在劳务合同关系。原告虽主张其5个月来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动,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,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及相应的利息,证据不足,法院不予支持。因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,故原告有关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,缺乏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
法官提醒:退休再就业,最好签个劳务合同

记者采访中了解到,不少中小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的角度考虑,愿意聘用退休人员,除对老年人不用考虑签订劳动合同,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外,退休老人再就业不用考虑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,也是主要原因之一。

据了解,近两年江苏法院审结的劳务官司中,“退休打工族”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的数量在不断上升。从退休老人劳动维权案例来看,遭遇侵权的退休老人从事的往往是间断、临时性工作,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,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,在维权时存在不小的难度。

目前,我国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,我国《劳动法》和《劳动合同法》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,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。那么,退休后的老年人发挥余热,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?法官提醒退休人员,再就业时应该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协议,协议明确工作内容、报酬、医疗、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,以便维权。

记者 冒群

责任编辑:晓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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